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居民住房减征地方各税执行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2001]66号 2001-03-19 税屋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近据各地反映,关于如何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中对营业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征的执行范围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根据《通知》的规定精神,对租赁住房减征地方各税主要是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的改革,鼓励住房租赁市场向居民开放,使居民得到更多的低租住房。因此,《通知》规定,对出租给居民居住的房屋,减征营业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但对将这部分居民住房改作经营或他用的,则不在减税的照顾范围之内。请各地严格按此范围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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