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4]200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16
摘要:各区、分局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通知有关企业尽快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集成电路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申报,务必使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及时、充分地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4]200号      2004-11-16


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7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凡我市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税函[2003]1384号)范围内的集成电路产品,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的规定享受集成电路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经请示总局明确,上述列入名录的集成电路产品其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享受时间可以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止。

  二、各区、分局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通知有关企业尽快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集成电路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申报,务必使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及时、充分地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具体的审核审批办法仍按市局《关于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2]358号)的规定办理。

  四、对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各区、分局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标签: 制造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