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4]200号 2004-11-16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7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凡我市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税函[2003]1384号)范围内的集成电路产品,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的规定享受集成电路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经请示总局明确,上述列入名录的集成电路产品其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享受时间可以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止。 二、各区、分局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通知有关企业尽快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集成电路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申报,务必使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及时、充分地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具体的审核审批办法仍按市局《关于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2]358号)的规定办理。 四、对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各区、分局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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