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6]43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8-14
摘要: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辅导纳税人正确填报《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认真核实,确保登记信息正确;同时要对税务登记和税收征收系统中纳税人新办、变更的房屋、土地和车船信息资料进行及时更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6]433号      2006-08-14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416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屋、土地和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环节、各岗位责任,确保工作落实。

  二、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辅导纳税人正确填报《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认真核实,确保登记信息正确;同时要对税务登记和税收征收系统中纳税人新办、变更的房屋、土地和车船信息资料进行及时更新。

  三、各地要抓住换证这一契机,建立和完善本地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源数据库,并运用税源数据库做好分析比对工作,认真查找漏征漏管的房屋、土地和车船,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税收漏洞,夯实征管基础。

  四、各市地税局在2006年12月15日前将2006年度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源数据按要求汇总,同时将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情况,通过OA电子邮件的方式一并报送省局税政一处。

  联系人:卢红秋 020-85299141 13503012365

  附件:《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