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6]102号 2006-09-12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欠税管理,维护纳税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欠缴税款,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存在违犯《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不能证明纳税人存在《征管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不得收缴或停供纳税人发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欠缴税款,收回前期发生的经营收入拖欠款项,并未开具发票的,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要依法缴纳税款,然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代开发票。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欠缴税款,当期发生的经营收入,纳税人应当依法申报缴税,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发票或者为其代开发票。只申报不能及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派出税收管理员深入纳税人现场调查,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报省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组织税款入库。 4、已经关、停、破产和脱管两年以上的纳税人,事实上已经为消费者提供了劳务或者销售了不动产,相关税款已经申报,但实际发生了欠税,当时又没有为消费者开具发票,消费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纳税人为其提供了劳务或销售了不动产,经上级审批同意后,主管税务机关为消费者出具发票。开出的金额和涉及的税款,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记录明细存档。 5、纳税人有欠税情形,经法院做出判决宣布其破产,主管税务机关应逐级上报省局批准,所欠税款按核销死欠程序办理。 6、各级地方税务局的稽查局,查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偷逃抗骗税案件时,纳税人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以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停供发票。在此期间,纳税人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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