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7]192号 2007-10-17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7号 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水产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我省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的精神,现对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收购对象养殖情况备案核查制度 (一)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鼓励从事水产品养殖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水产品养殖户”)办理税务登记。已办理工商登记的水产品养殖户,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务管理。 (二)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收购免税自产水产品,应将其收购水产品养殖户的基本情况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养殖户名称、养殖地点、面积、品种、年产量等。备案时应填写《水产品养殖(场)户基本情况备案表》(附件一),并提供与养殖户签订的水产品供货协议、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养殖户自产证明、养殖户的土地承包合同、商检部门的出口水产品备案证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水产品收购对象发生增减变化,或备案内容(如养殖面积、年产量)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三)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新增或变更的收购对象备案资料信息按水产品养殖户所在地进行归集,填写《水产品养殖场(户)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二),逐级上报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由地级以上市国税局转水产品养殖户所在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组织核查。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要加强企业水产品收购数量的监控,发现企业备案产能和实际收购数量有较大差异的,应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予以证明。 (四)水产品养殖户所在地级以上市国税局负责组织对本地水产品养殖户基本情况的核查工作,有关核查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结束填写《水产品养殖场(户)基本情况调查表》并逐级上报,由水产品养殖户所在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反馈企业所在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核查办法。 各地要加强对水产品养殖户的巡查,发现养殖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由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反馈企业所在地级以上市国税局。 对广东省境外的水产品养殖户的备案信息暂不进行核查。 二、严格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收购发票的开具管理 (一)企业购进免税自产水产品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已办理工商登记的水产品养殖户购进水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应取得其自行开具或到税务机关门前代开的普通发票。 (二)企业每次收购金额在5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应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收购业务实地查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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