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10]9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7-22
摘要: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的,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建筑企业施工所在地项目部,督促其及时送交总机构并补办登记。逾期未改正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10]91号        2010-07-22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当地财政、工商、建设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本地区的重点工程项目规划、招投标情况,了解项目部办理非法人工商登记、施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

  二、省内(不含厦门,下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三、项目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或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手续,其中,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应分别向项目部所在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的项目部,应向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的,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建筑企业施工所在地项目部,督促其及时送交总机构并补办登记。逾期未改正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项目部所在地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认: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各自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加强沟通联系,切实加强管理。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标签: 建筑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