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调结构 促发展 惠民生”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0-27
摘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事关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当今全社会面临的首要任务,与广大企业和纳税人的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为了让企业和纳税人更好的了解相关政策内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发展进步...

(4)、无赔偿奖励业务保费收入差额纳营业税。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5)、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454号)

(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①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免征三年营业税。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②担保赔偿准备可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09]62号)
③未到期责任准备可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财税[2009]62号)
④代偿损失据实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09]62号)

3、 文化业
(1)、文化企业
①文化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条例第八条)
②新办文化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国税函〔2010〕86号)
③境外劳务免征营业税。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
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
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31号)
④库存呆滞出版物税前据实扣除。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财税[2009]31号)

(2)、 动漫产业
①动漫相关劳务按3%征收营业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9]65号)
②自主开发动漫产品减免企业所得税。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符合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软件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9]65号)
Ⅰ、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Ⅱ、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Ⅲ、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Ⅳ、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号)
Ⅴ、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财税[2008]1号)

(3)、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①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财税[2009]34号)
②自用房产免征5年房产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财税[2009]34号)
③整体产权转让不征土地增值税。文化事业单位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经营、租赁、转让的,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方可实施。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属整体产权转让或单位更改名称的,在房地产更名时,税务部门可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珠地税发[2004]187号)

(4)、 电影发行放映
①销售电影拷贝收入等免征营业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财税[2009]31号)

(5)、有线电视
①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3年营业税。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财税[2009]31号)
②有线电视村村通免征3年营业税。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7]17号)

(6)、科普单位
(1)科普单位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9年1月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147号)

(7)、捐赠文化单位
①个人捐赠文化基金会等30%部分税前扣除。对个人通过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 [2006]73号)
②个人捐赠文化团体等30%部分税前扣除。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以下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税[2007]24号)
Ⅰ.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Ⅱ.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Ⅲ.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Ⅳ.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③ 捐赠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0]21号)

4、物流业
(1)、运输收入差额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2)、仓储收入差额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5]208号)

(3)、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财税[2010]8号)
 
5、 代理业
(1)、广告代理收入差额征收营业税。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2)、报关业务收入差额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国税函〔2006〕1310号)

(3)、专利代理收入差额征收营业税。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以专利代理总收入减去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粤地税函[2005]309号)

(4)、商标代理收入差额征收营业税。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纳税人,以商标代理总收入减去支付给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国税发〔1995〕76号)

(5)、餐饮中介收入差额征收营业税。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国税发[2003]69号)

(6)、代理合同不征印花税。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国税发〔1991〕155号)

6、 旅游业
(1)、旅游收入差额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2)、公园自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八条)

(3)、观光农业自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186号)

7、 民用航空业
(1)、机场飞行区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32号)

(2)、机场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32号)

8、 通用优惠
纳税人如同时符合调整结构篇、促进发展篇、改善民生篇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如税法没有特别规定,可以重复享受。例如: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可同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环保、节能减排类
1、公共污水处理收入等“三免三减”。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2、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财税[2008]47号、国税函[2009]185号)

(四)农、林、牧、渔类
1、农业技术培训免征营业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牲畜、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土地承包(出租)免征营业税。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粤地税函[2003]305号)

3、农、林、牧、渔业所得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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