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以下简称“698号文”),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做出规定。包括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依法申报的义务、如何计算该项应税所得,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企业股权征税的特别处理以及中国税务机关的管辖权等最新税务问题。笔者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务问题进行适当解读,并对若干问题作了思考,最后提出投资者初步应对的措施。 一、要点解读 可见,698号文总体上涵盖了非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所得的有关税务事项。但是,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得不适用698号文的规定。 (二)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当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存在多次投资的,应当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如果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当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三)间接股权转让的税务事项 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四)其他要点 可见,698号文没有规定,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公司负有扣缴税款的义务,但是中国居民企业有协助征收非居民企业的税款的义务。 2、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 3、多次股权转让 4、涉及特殊重组的情况 5、生效执行日期 二、若干思考 由于留存收益属于税后形成,因留存收益不能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在股权转让时作为转让所得的一部分再次被征税,因此规定留存收益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可能导致重复征税。显然,这一规定可能会被质疑。当然,解决这个潜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其中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股权转让前就将该留存收益作股息、红利分派,降低转让价格。 (二)币值汇率变动部分是否计入所得 698号文明确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转让方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被投资公司投资时(设立或者购买股权)的货币确定股权转让价和成本价。因此,上述案例中,美国投资方以美元投资中国居民企业,那么在确定股权成本价和转让价时应采用美元,这样得出的股权转让所得也以美元计,然后再将该转让所得折算成人民币申报预提所得税。前述美国投资者获得的205.88万美元,应被中国税务部门课以140万元人民币(205.88×6.8×10%)的预提企业所得税税款。 可见,如果人民币保持增值,以这种方法计算的转让所得将会导致非居民转让方支付更多的预提所得税。反之,如果人民币贬值,所得可能减少,所以从规则的角度来看,698号文件的规定是公平的。只是现阶段人民币出于升值阶段,对非居民企业似不利。 (三)间接转让所得的征税权可能会引起争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被认定为是来源于中国的所得。但对于发生在中国境外的间接转让所得表面来看不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如一些跨国公司在境外实际控股公司和中国被投资企业之间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作为中间控股公司。当需要转让在中国被投资企业时,只需转让该中间控股公司的股权,但该股权转让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外,从而可以达到免于在中国缴税的目的。 现在,698号文依据一般反避税条款,特别是其“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的相关条款,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相关规定,可以将中国境外的股权转让所得重新定性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转让所得而进行征税。显然,基于中国国内税收法规对非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实行征税权,这是一个有争议的国际法律及税务问题。 (四)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纳税管理的操作困惑 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由于跨国公司通过境外的控股公司对中国进行投资,除了税务方面的考虑外,通常也出于法律及投资保护、外汇、便利投资方、审批要求、营运灵活性等其它方面的考虑。由于有诸多这些非税务因素的存在,税务机关想来判断其转让行为,是否滥用组织形式,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是非常困难的。例如,如何判定境外投资方“滥用组织形式”安排交易;如何判定交易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所得税纳税义务; 三、非居民企业如何积极应对 此外,698号文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执行本条的关键是税务机关如何判断企业的“独立交易原则”,这实际牵涉到税务机关比较一贯操作问题,而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在该问题上执行风格和判断标准不一。因此,上述规定在没有具体标准或权威案例出台前,都对关联交易的股权转让构成不确定因素。为最大限度确保交易的完成,避免认定为非独立交易,需要交易各方积极与地方税务当局沟通,提供相关交易信息及资料,争取理解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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