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税种视同销售行为财税处理方式比较

来源:四川泰豪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赵 勇 人气: 时间:2010-12-17
摘要:随着新会计准则、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加之流转税暂行条例的修改,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或疑惑。最近笔者在注册税务师考前培训及解答涉税咨询服务中,发现 视同销售行为 成了目前困扰财税人员的 时髦...

(2) 第②种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处理
4月 1 日A公司不确认收入实现和相应的纳税义务, 待拿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和纳税义务 ;6月份共售出300件 ,在6月15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200件货款时, 此时A公司虽未收到代销清单, 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 收到货款的当日应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月31日 收到代销清单时A公司再确认100件的 收入和相应的纳税义务;9月份虽然没有销售收入 , 但到9月27日刚好是发出货物满180天的日子, 所以在9月27日当天,A公司应就剩余的100件确认相应的纳税义务。
① 4月1日的会计处理 :
A公司 : 借: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B公司 :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0

② 6月15日的会计处理 :
A公司:
借:银行存款 21400
销售费用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3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
贷 : 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12000
B公司: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应付账款 2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34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20000
借:应付账款 2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3400
贷:银行存款 21400
其他业务收入 2000

③ 6月30日A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100件的收入, A公司和B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同6月15日处理, 此处略。

④ 9月27日, 根据税法规定, 发出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不论是否收到货款或代销清单都必须确认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征收增值税。因此,A公司确认100件的增值税为1700元,但不确认收入 .
A公司 :
借:应收账款 17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1700
B公司:不作会计处理。

注意:根据国税函〔1996〕611号规定,受托方(代销方)为委托方代销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对其从购货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均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得抵减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代销手续费;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托方从销货款中提取的代销手续费,是其从事"服务业一代理业务"而向委托方收取的价款,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对内业务下的视同销售
对内业务主要包括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和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两种情形.
对于前一种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属于前述已讲的内部资产处置行为,这里不再赘述。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法人所得税制度 ,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时, 在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征增值税 ,在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在会计上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
【例3】A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一批产成品发放给本公司职工用作奖励 , 已知该批商品的成本800,000元 , 市场公允价值和计税价值均为 1,000,000 元。
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70,000
贷 :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17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借 : 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1,17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170,000
从上面不难看出 ,与【例1】相比, 用于在建工程和职工福利的销项税都是 170,000元 ; 但确认的收入就不一样了 , 用于职工福利时,确认收入 1,000,000元 , 营业利润=1,0 00,000-800,000=200,000 元 , 而用于在建工程时 , 没有确认收入 , 按成本结转 , 营业利润是 0 。
注意:对内业务不包括购买的货物,即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的,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不是视同销售行为。

三)对外业务下的视同销售
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税函(2008)828号文,对外业务下的视同销售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①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②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③无偿赠送他人④与其他方进行存货 、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细分为对外投资、股东分红、对外捐赠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四种。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这四种业务都相同,都为货物移送使用的当天 , 但在收入确认上,这四种方式下会计处理和对所得税的影响却有所不同。

【例4】A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一批成本为800,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00元的商品进行以下处理:(1)经董事会批准向A公司进行投资,占有股份为10%;(2) 经股东大会决定向股东进行分红 ; (3)通过非营利的中介机构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 ;(4)与另外一家无关联的B公司等价交换设备。
1. 对外投资的会计和增值税、所得税处理均为视同销售,并确认收入 :
借 : 长期股权投资一A公司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170,0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2. 对股东分红的会计和增值税、所得税处理均为视同销售,并确认收入。处理方法同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
借 :应付股利或者应付利润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170,0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3. 对外捐赠的业务处理 。因捐赠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流出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不会增加现金流量、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 , 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 ( 税法上视同销售征增值税 ) , 但在所得税上,对外捐赠的货物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销售商品应确认收入的四个条件,所以应确认收入。具体操作上应分解为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来处理 , 所以年终汇算清缴时一方面按视同销售调增收入处理 , 另一方面捐赠额支出不得超出会计利润总额的12%,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也不允许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借 : 营业外支出 97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170,000
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填申报表时,纳税调增收入 1,000,000 元 , 营业外支出 970,000 如不超过扣除限额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 如果超过了 还需作纳税调增处理。

4.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业务处理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新准则规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可以采用账面价值计价,还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新准则第三条的两个条件(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则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否则采用账面价值计价。
(1)在同时满足2个条件的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 不论换出资产为何种资产,会计上均要确认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 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 , 应当作为销售处理 ,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一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 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 ,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 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 ,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 计人投资损益。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一一债务重组》应用指南也有类似规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 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
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 , 应当作为销售处理 ,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一收入〉的规定 , 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 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 , 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 , 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 , 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 , 计入投资损益。

(2)在不同时满足2个条件的账面价值计价模式下,无论是否支付补价 , 均不确认损益。
(3)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在计算所得税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业务都应作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