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16号 2002-01-1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3]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1月16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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