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佐 人气: 时间:2012-02-02
摘要:  2011年,为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宏观调控,发展经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

  三、进出口贸易、利用外资和国际税收关系  
  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开始实施2011年关税调整方案,关税税目总数从2010年的7923个增至7977个,进口关税最惠国税率和普通税率不变,对600多种资源性、基础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产品实施较低的年度暂定税率;出口关税税率不变,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有色金属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对部分化肥等产品继续征收特别出口关税。
  
  同日,中国政府2001年5月14日、2009年12月13日和2010年5月25日分别与尼泊尔、土库曼斯坦和芬兰3国政府签订的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开始执行。
  
  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将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的税率从20%降低到10%,自当月27日起执行。
  
  3月4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8个部门发布《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积极的机电产品进口促进战略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1.研究延长实施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进口规定范围以内的科技开发用品的税收政策。2.结合产业发展状况和重点产业规划,适时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逐步提高免税商品的技术要求。3.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消化吸收再创新费用,凡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加计扣除。进一步研究制定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6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7月1日起大幅下调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关税,其中柴油、航空煤油以零关税进口,同时下调帐篷、充气褥垫、救生衣、防毒面具、雷达生命探测仪等救灾物品,混纺布、亚麻纱线等纺织原料,锌锭、镍废料等有色金属原料,变色镜等日用品的进口关税。
  
  6月27日,中国政府与英国政府在伦敦签订新的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英国首相戴维·卡梅伦出席签字仪式。
  
  7月5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
  
  1.自2010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三代核电机组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自2011年7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千万吨炼油设备、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和成套棉纺设备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于2009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6个部门发布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即相应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确实需要进口的部分整机和设备,根据上下游产业的供应情况,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核,采取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过渡措施,定期继续给予进口优惠)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部分重大技术装备设备目录》所列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4.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的情况,定期分步调整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免税进口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
  
  11月3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法国戛纳出席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六次峰会时的讲话中说:中国坚持通过减免关税等多种途径,为发展中国家对华出口各类产品创造条件。为了进一步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发展,中国愿意在南南合作框架以内,对于同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最不发达国家97%的税目的产品给予零关税待遇。
  
  同日,二十国集团成员国在法国戛纳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签署加入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意向书,中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该意向书。
  
  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  
  1.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以外商提供的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设立法人企业的;或者在2009年7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将该企业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整体转入同一投资方已经设立的法人企业的,其在2008年底以前已经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底以前申报进口尚未解除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可以免予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2008年9月9日至2009年6月30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已经转为法人企业的,已经结转到法人企业尚未解除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可以作为投资处理,免予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中规定:2012年进口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不变,对燃料油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出口税率不变,对铬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税则税目调整为8194个。其中,适用进口暂定税率的730多种商品平均税率为4.4%,比最惠国税率低50%以上。这些商品主要分为五类,一是能源资源性产品,包括煤炭、焦炭、成品油、大理石、花岗岩、天然橡胶、稀土、铜、铝、镍等;二是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包括喷气织机、涡轮轴航空发动机、高压输电线、手机用摄像组件、高清摄像头、小轿车车身冲压件用关键模具等;三是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大马力拖拉机、大型收割机、乳品加工机、种用鲸、农药原料、化肥、动物饲料等;四是用于促进消费和改善民生的日用品,包括冷冻海鱼、特殊配方婴幼儿奶粉、婴儿食品、护肤品、烫发剂、餐具、厨房用具等;五是与公共卫生相关的产品,包括疫苗、血清、人工耳蜗、X光片等。此外,新增数字电影放映机、各类画作原件和雕塑品原件。
  
  12月30日,海关总署决定废止本署2006年5月3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四、高新技术产业  
  1月28日,国务院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自当日起实施。
  
  5月12日,海关总署就落实国务院的上述文件发布公告,自当日起实施:
  
  1.经过认定的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不需要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了国家另有规定者以外,免征关税。
  
  2.经过认定的线宽小于0.25微米或者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经过认定的线宽不超过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可以继续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经过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保税政策。
  
  10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上述文件发出《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中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本地化改造以后的进口软件产品,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经过国家版权局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上述文件发出《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自当月1日起执行。  
  
  10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至2015年,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可以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以继续全额退还已经征收的增值税。
  
  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针对高技术服务业发展重点,研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符合条件的高技术服务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高技术服务领域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按照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改革总体安排,完善相关制度,解决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有关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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