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佐 人气: 时间:2012-02-02
摘要:  2011年,为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宏观调控,发展经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

  五、房地产、金融、保险和证券  
  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照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次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月28日起,个人出售购买不足5年住房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出售购买5年以上非普通住房的,按照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以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出售购买5年以上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
  
  1月27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上海市、重庆市人民政府分别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次日起实施。
  
  6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等8个单位报送的《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各项财税扶持政策,不断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8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11年至2012年免征营业税。
  
  9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通知中规定:2009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底。
  
  10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延期执行到2015年底。
  
  同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至2014年,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0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通知中规定:2009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规定继续执行至2013年。

  六、就业、社会保障、民政和民族  
  5月16日,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纲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  
  1.研究完善辅助器具等残疾人专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2.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税收优惠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的税收扶持等政策。
  
  3.落实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通过资金扶持、小额贷款贴息、经营场所扶持、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措施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5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针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成本高的现实情况,研究鼓励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加大安全投入的税收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研究制定。
  
  5月3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以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9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对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10月至2014年9月,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提出: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和信贷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落实煤层气开发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适时调整和完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10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发出《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自2011年至20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决定中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同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条例中作出了下列有关税收的规定:  
  1.对于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3.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1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底,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7月至2015年底,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使用的厂房和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规定适用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维吾尔1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热力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12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至2015年,规定的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和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继续免征增值税。
  
  12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规划中提出:贯彻落实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2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其中提出了有关税收的措施。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税收、公用事业收费、用工保险、工商和社会组织登记等优惠政策,鼓励发展社区服务业。

  七、科技、教育、文化、宣传、卫生和体育  
  2月15日,国务院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计划中提出: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中规定: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3月3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1—2015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纲要中提出:继续落实促进红色旅游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企业、个人等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的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的税收措施包括:为了平稳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可以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过渡期以内转制单位适当保留原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税收政策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公益事业。
  
  5月19日,根据2006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等部门报送的《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与文化部共同制定《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执行时间暂定为2011年至2015年。
  
  6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自当年1月1日起施行。
  
  6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方案中提出:落实完善捐赠公益性科普事业税收政策,广泛吸纳境内外机构、个人的资金支持公民科学素质建设。
  
  8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通知中规定:2007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2010年底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2012年底。
  
  9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至2012年,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1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规划中提出:进口抗结核药品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1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在2015年底以前,其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2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至2012年,对于有关宣传、文化事业实行下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  
  1.对于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刊,新华社的机关报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刊(一个单位限1份报纸和1份期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刊,中学、小学的学生课本;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5个自治区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其他规定的图书、报刊。其他图书、期刊和音像制品,规定的报纸,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
  
  2.对于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制作业务,规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3.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4.对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和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5.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县以上党政部门、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中国境外单位向中国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2.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劳务,在中国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上述规定的执行期限为自2011年至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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