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佐 人气: 时间:2012-02-02
摘要:  2011年,为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宏观调控,发展经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

  八、区域发展  
  6月17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0年至2020年,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以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推进资源税改革,研究完善内蒙古煤炭等矿产资源领域收费基金政策;完善风电产业税收政策,促进风电发展;鼓励中央企业在内蒙古的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实行税收属地化管理。
  
  7月27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  
  1.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和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规定范围以内免征关税。
  
  2.自2011年至2020年,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和各自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认真落实财税、金融、投资、产业、土地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9月30日,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年5月17日发布的《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
  
  1.2010年至2020年,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目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2.经济开发区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在规定范围以内免征关税。
  
  九、其他重要税收政策和制度调整  
  1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2011年继续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征缴纳企业所得税。
  
  4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对于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和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减免。
  
  6月9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自当日起执行。
  
  8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至2011年期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者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和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10月2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公布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自11月1日起施行。修改以后的上述细则分别提高了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1.增值税,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2.营业税,按期纳税,月营业额5000元至20000元;按次纳税,每次(日)营业额300元至500元。
  
  11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2年至2015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税收法制和税收管理  
  1月4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1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等税收行政法规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等涉税行政法规中的有关税收内容。
  
  1月30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其中规定取消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转发上述通知,并规定自当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2月1日,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修改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开始施行。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该办法同时施行。
  
  2月12日,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办法包括总则、检举事项的受理、检举事项的处理、检举事项的管理、权利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36条,自3月15日起施行。
  
  2月21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章规章的要求,财政部公布《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和《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其中包括一批税收方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取消了关于骗取国家税款、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的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4月16日,国务院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条例中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以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
  
  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规划中提出:“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遵循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正当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质效,积极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和服务型税务机关,全面推进现代纳税服务体系建设。
  
  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2年至2014年,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
  
  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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