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推介会相关支出可否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2-11-27
摘要:  问:我公司属于疫苗企业,销售人员为推广公司产品,会邀请医学专家以及疾病控制中心的医生共同参加产品介绍会。会议有时会在外地举行,我公司会找旅游公司安排会议室,参会人员的食宿等,会议结束后会安排一两天的观光时间...

  问:我公司属于疫苗企业,销售人员为推广公司产品,会邀请医学专家以及疾病控制中心的医生共同参加产品介绍会。会议有时会在外地举行,我公司会找旅游公司安排会议室,参会人员的食宿等,会议结束后会安排一两天的观光时间。旅游公司与我司签订服务合同并开具会议费发票并附费用清单。我公司有会议安排、纪要以及参会人员签字。请问我公司发生的上述会议费用是否具有业务招待费的性质?可否凭会议费发票全额记入会议费,还是需要把其中的餐费、观光费等记入业务招待费?

  答:《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规定,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参考《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根据上述规定,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对能够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相关会议支出可以作为会议费扣除,但要注意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及合法性。因此,与会人员的旅游支出及旅游期间餐费不属于会议费的列支范围。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第四条规定,业务招待费,具体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而开支的接待费,包括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以及各级党委、政府接待办(接待处)用于接待的费用。

  参考《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但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两者主要从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用于招待客户的餐费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不得分解计入其他项目。

  《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用于招待客户发生的相关费用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旅游支出,为个人负担的旅游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一般来讲,招待费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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