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令2012年第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或者未能勤勉尽责,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

  (二)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托管人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一)连续三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四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四十五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的运作方式。

  第四十六条 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四十八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四)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四)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前款规定的日常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其议事规则,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五十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五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五十二条 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四)招募说明书草案;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四)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五)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八)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十一)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二)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十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四)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本法第七十八条所列行为。

  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九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六十一条 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六十二条 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双方应当签订上市协议。

  第六十三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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