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税前扣除风险提示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樊其国 人气: 时间:2013-06-09
摘要:未取得法定捐赠凭证 纳税人或企业向符合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机构捐赠的时候,一定要取得符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凭证才能在缴纳所得税的时候进行扣除。所以,捐赠时一定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

未取得法定捐赠凭证
纳税人或企业向符合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机构捐赠的时候,一定要取得符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凭证才能在缴纳所得税的时候进行扣除。所以,捐赠时一定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

对于税前扣除凭据的确定,首先,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其次,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最后,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凡是不能提供上述法定税前扣除凭证的,一律不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纳税申报证明材料不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不仅应附送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都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同时还应当附送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直接捐赠给个人或单位
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关键条件之一,就是必须是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捐赠方可进行税前扣除,而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是不允许扣除的。

公益性捐赠是用于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 地区、贫困地区等《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但对需要捐赠的对象应当由国家进行统筹安排。企业将货币资金、实物等资产直接捐赠给个人或单位,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的范围,应视为赞助性支出。

因此,现行有关税法规定,对企业直接对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即便是用来捐赠给应当捐赠的对象,亦未超过规定的比例,也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不属于限定范围名单及所属年度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要求,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对于企业捐赠而言,经有关主管机关登记为基金会和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并不必然属于允许扣除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这主要是考虑到企业所得税征管上的实际需要。

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要成为规定的允许扣除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盈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捐赠组织必须是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盈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 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还必须经相应的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后,对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方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逾期支出
所谓当期实际发生,是指纳税人或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已将捐赠的资产交到接受捐赠的中间对象的控制范围,即代表所捐赠资产所有权转移的凭证等已经为接受捐赠的中间对象法律意义上的控制。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当期实际发生,也就意味着在捐赠的所属纳税年度内予以扣除。对企业当年发生的捐赠,其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只能在本年度内扣减,不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各种赞助性支出和非公益性捐赠
纳税人或企业不能将各种赞助支出作为公益性捐赠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支出和赞助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所谓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企业不能将各种赞助支出作为公益性捐赠在税前扣除。

同时,纳税人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和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可凭广告业发票在税前扣除),向非财税部门确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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