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订《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2013-9-17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现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7]98号)进行修订,并公告如下: 一、资格认定 (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程序 1.申请 纳税人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时,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2)《湖南省新办福利企业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章程和规章制度。 (6)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7)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社保部门出具的残疾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花名册、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残疾职工工资表、企业利税分配使用表。 (10)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1)残疾人上岗工作基本设施情况表。 福利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在重新申请认定时只需要提供上述第6、7、8、10项材料及在职职工名册。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下同)。 2.审核认定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纳税人认定申请及提交的证件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在收到认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审核后退回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留存复印件(下同)。 福利企业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认定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认定意见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的资格认定程序 1.申请 纳税人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时,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2)《湖南省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6)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7)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社保部门出具的残疾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9)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在岗职工花名册。 (11)残疾人上岗工作基本设施情况表。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在重新申请认定时只需要提供上述第6、7、8、9项材料。 2.审核认定 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收到纳税人认定申请及提交的证件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在收到认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对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的认定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认定意见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复核申请,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二、税收优惠办理 (一)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资格认定合格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3)。 不需要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收优惠资格确认申请报告,填写《确认表》,除按《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见附件4)。 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审核确认后,应当对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姓名、残疾人证书编号、残疾类别、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是否均为一年以上、是否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否通过金融机构支付残疾职工工资等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二)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优惠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 (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或年审合格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4)纳税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2.其他单位以及《通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3.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申请及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应当进行书面审核或备案。经审核或备案,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手续。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认定。 三、日常管理 (一)加强部门协作,扎实做好资格认定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将认定信息及时在部门网站进行发布。 (二)纳税人应在生产经营场所公开残疾人的姓名、照片及岗位安置情况,以便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的检查。 四、《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7]98号)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审办法〉的通知》(湘民办发[2008]59号)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下载: zip 文件 1.湖南省新办福利企业申请审批表 2.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3.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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