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普通住房涉税政策归纳
一、营业税
1、税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的规定,个人转让住房按照“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税目纳营业税,税率为5%。
2、计税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3、个人转让住房的税收优惠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2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
1、税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第三条第5款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计税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第五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个人转让住房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
1、税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2、计税依据
依据《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产权转移业务,按产权转移实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3、个人转让住房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四、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契税
1、税率
《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4%。
2、计税依据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用地单位或个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B、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C、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D、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3、个人转让住房契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