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2013-11-15 现将《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予以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以下简称“纳税评估”),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税收资料和信息,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等方法,对个人所得税款申报缴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税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评估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提出纳税评估工作重点,规范纳税评估程序。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成立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法规、税政、征管、税源管理等职能部门各尽其责,相互配合,税政部门主要负责纳税评估的协调组织工作。 第五条 纳税评估应在每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结束后进行,主要是对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评估,特殊情况可延伸到以往年度。 第六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和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应于10月底前向自治区地税局所得税处报送本单位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总结材料。评估工作总结应重点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问题进行归集、整理和研究,通过有关数据反映个人所得税管理现状、评估成果,提出强化管理的措施建议。 第二章 纳税评估对象 第七条 纳税评估对象可以运用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分析指标和日常征管掌握的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方法确定。 第八条 纳税评估的重点应为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人群,如金融、保险、证券、烟草、铁路、电力、石油、石化、电信、房地产、建筑安装、医疗机构、中介机构、传媒机构、高校等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个人所得税税源和征管的实际情况,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每年应选取一至两个高收入行业进行纳税评估,对同一行业的纳税评估面应达到100%。 第三章 纳税评估方法 第十条 纳税评估应以计算机为依托,通过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初审,对比相关分析指标,并通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约谈、调查核实等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资料及其他税务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分析、评估和处理。 第一节 纳税评估内容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否按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 (三)纳税申报表(扣缴报告表)各项目及相关数字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四)现金、实物、股票期权和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工资薪金收入与兼职收入是否完整申报; (五)申报纳税项目、适用税目、税率及应纳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六)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期纳税申报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七)纳税申报情况与任职、受雇单位工资福利政策以及日常征管掌握的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八)纳税申报情况与有关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分析指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九)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数是否一致; (十)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纳入评估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主要从以下项目进行: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重点分析工资总额增减率与该项目税款增减率对比情况,人均工资增减率与人均该项目税款增减率对比情况,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分析,同行业、同职务人员的收入和纳税情况对比分析。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重点分析当年该项目税款与上年同期对比情况,该项目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情况,企业转增个人股本情况,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情况。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重点分析当年与上年该项目税款对比情况,该项目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情况;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是否连续多个月零申报;同地区、同行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负对比情况。 (四)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重点分析当年与上年该项目税款对比情况,该项目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情况,其行业利润率、上缴税款占利润总额的比重等情况;是否连续多个月零申报;同地区、同行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税负对比情况。 (五)劳务报酬所得,应重点分析纳税人取得的所得与过去对比情况,支付劳务费的合同、协议、项目情况,单位白条列支劳务报酬情况。 (六)其他各项所得,应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选择有针对性的评估指标进行评估分析。 第二节 纳税评估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资料包括: (一)员工基本情况表; (二)纳税申报表(扣缴报告表)(包括电子申报信息)、缴(扣)税凭证; (三)单位月支付工资薪金明细表; (四)企业有关人员工资薪金及福利政策; (五)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税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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