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内企业统借统还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函 琼地税函[2013]817号 2013-12-23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发来《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集团内企业统借统还业务涉税问题的请示》(海航集团财〔2013〕667号)收悉。你公司为缓解本公司集团内部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与金融机构签订整体授信合同,并由集团内部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中小企业使用,同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中小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 经研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和《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0]177号)相关规定,现就你公司统借统还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集团内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本集团下属中小企业使用,同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集团下属中小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作为统借方的核心企业将从金融机构借来的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收取利息,或者虽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但另外收取代办费或其他附件费用的,均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全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统借方必须凭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统借统还协议,及与集团下属企业统借统还贷款合同或相关文件,分拨借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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