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所得税年报填报注意事项

来源:宁波国税 作者:宁波国税 人气: 时间:2014-03-28
摘要: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年报填报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第四点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   (一...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年报填报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第四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税法对抵减的增值税额未予明确规定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递延确认收入,按惯例则是遵循会计处理方法。
  
  综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在税收处理上和会计处理上无差异,年度申报时无需纳税调整。所以在年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不作反映。
  
  二、金融企业预提贷款利息收入年报填报问题  
  根据新会计准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金融企业应当预提当年最后一个结息日的次日至年末的贷款利息收入计入当年利润。
  
  而根据《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的规定,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于会计上和税收上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完全一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整:金融企业预提的当年最后一个结息日的次日至年末的贷款利息收入应作纳税调减,填在年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第四列“调减金额”;同时上一年度预提的该年度最后一个结息日的次日至该年度年末的贷款利息收入应作纳税调增,填在年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第三列“调增金额”。
  
  填报说明:第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纳税人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但按照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季度申报时按企业的会计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金融企业预提的贷款利息收入的税会差异,一般不作纳税调整。
  
  三、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返还税款年报填报问题  
  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返还税款,填在年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18.其他”第四列“调减金额”。(仅适用于民政福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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