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海关公告2015年第5号 福州海关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业务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09
摘要: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是指对设在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区域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销往区域外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

福州海关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业务的公告

福州海关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04-09

  为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208号),就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区域”)开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是指对设在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区域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销往区域外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

  二、适用“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模式的区域内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信用等级类别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主管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三、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的生产企业申请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的,海关使用E账册进行管理;对福州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请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的,海关使用H账册进行管理。

  四、使用E账册的企业办理内销时,由区域内企业在预录入系统内填制《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格式详见附件),经海关审核后生成报关单,办理内销征税手续。(以下简称“单报关模式”)

  使用H账册的企业办理内销时,先由区域内企业填制《联系单》,区域外企业通过在报关单的“随附单证”栏内录入《联系单》编号,调取《联系单》信息完成报关单申报,向海关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再由区域内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境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双报关模式”)

  (一)单报关模式下,《联系单》的“收货单位”栏为空,申报监管方式为“保区进料成品”(代码0444)或者“保区来料成品”(代码0445),征免性质为“选择征税”(代码899),申报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

  双报关模式下,区域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为“选择征税”(代码899)、运输方式为“保税港区”(代码Y),“经营单位”栏填写内容应当与《联系单》的“收货单位”栏一致;区域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

  (二)料件享受优惠协定税率的,在《联系单》表头“享受优惠协定税率”栏填写“Y”,在《联系单》表体填写享受协定优惠税率对应的“原产国”和“监管证件”、“协定编号”、“原产地证书编号”、“对应原产地证书项号”。

  (三)料件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或贸易保障措施(以下简称“两反一保”)的,应按料件征收贸易救济税或保证金,并征收相应的增值税、消费税或保证金。

  (四)料件涉及“两反一保”及协定税率的,按照现行原产地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并提供材料。

  (五)报关单申报日期应当在《联系单》有效期内,报关单表体的征免方式为“照章征税”(代码1)。

  五、区域内企业选择按报验状态(成品)申报的,无需申报《联系单》,直接按成品向海关申报《进境货物报关单》,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六、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目前适用于报关单有纸申报,税款柜台支付。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海关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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