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报名的通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促进旅游业发展,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于2015年9月17日同意南京市申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城市。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请于2015年11月5日前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受理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300号2412室): 三、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报名后将于5个工作日内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将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择后公告。 特此通告。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联系人:赵海红 联系电话:(025)8457047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联系人:高赟 联系电话:(025)83501308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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