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归档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以及本办法附列的有关文书。 第三十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稽查局应当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市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单位办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特别纳税调整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办理的其他案件,由审理委员会所在的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可以使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专用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市局的规划和要求,积极推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大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础投入,保障审理人员和经费,配备办案所需的录音录像、文字处理、通讯等设备,推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范化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97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302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地税发[2001]365号)废止。 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共十六种)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