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换债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来源:高金平税频道 作者:高金平 人气: 时间:2016-02-13
摘要:可交换公司债券以其股债结合的双重特质日益受到投融资双方的关注,由于投融资双方对于目标公司市场预期的不同,使可交换公司债券是股是债处于不确定状态,较之传统的债券模式,可交换公司债券更具博弈性。本文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税务处理: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升跌,不确认所得或损失,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仍按历史成本确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金额需作纳税调整处理。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税务处理:投资人就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赎回、回售或转让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借:投资收益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税务处理:

(1)会计上按账面价值结转,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时应按计税基础扣除,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结转投资收益,需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对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结转“投资收益”,对损益无影响,不作纳税调整。

(2)投资人发生可交换公司债券赎回、回售或转让时,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就转让所得缴纳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在计算营业税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规定,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4.换股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借:投资收益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税务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公允价值变动”结转投资收益的金额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

 
5.未选择换股,债券持有至期末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应收利息

投资收益

借:投资收益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税务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公允价值变动”结转投资收益的金额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
 

(三)标的公司

对于标的公司而言,仅在债券持有人选择换股时发生股东变更,不涉及税务处理,会计处理为:

借:股本——发行人

贷:股本——债券持有人

三、可交换公司债券与相关工具结合
 

(一)可交换公司债券+定向增发+保本型理财投资 

当可交换公司债券与定向增发及保本型理财投资结合时,参与定增的新股东(以下简称“新股东”)可实现无风险套利。即当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价低位时进行定向增发,新股东就取得的股票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并确定较高的换股价格,同时,就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利率一般8%以上)。到达换股期后,若股票市场价高于换股价,债券持有人选择换股,新股东可就换股价与定向增发价格之间的差额取得股权转让收益以及相应期间的理财产品收益。若股票市场价低于换股价格,债券持有人不选择换股,则新股东可以较低的利率(1%-3.5%左右)还本付息,去除相关发行费用及税费后,新股东仍可赚取与保本型理财收益之间的利差。

税务处理:新股东换股价与增发价之间的差额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新股东发行债券应承担的融资费用按利息扣除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新股东理财产品收益需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可交换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员工激励 

可交换公司债券与证券投资基金组织是股权激励常用的一种方式。操作步骤如下:
1员工以自有资金购买某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2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向证券投资基金定向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即发行私募类可交换公司债券),并约定较低的换股价格。 
3证券投资基金取得可交换公司债券6个月后于股票市场价格处于高位时进行换股,并于下一交易日将标的股票出售,取得股票转让收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证券投资基金将取得的股票收益作为基金收益向购买基金份额的员工分配。
根据财税[2002]128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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