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我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所谓“条件”,应当理解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卖方把货物出售给买方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说,如果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 从以上两点条件可知,对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货物完税价格,《审价办法》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如果买方在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之外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既不能证明该费用与进口货物无关,也不能证明该费用的支付不构成进口货物向我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则该特许权使用费将被作为完税价格的一部分,计征关税。 下面,我们将具体分析企业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可能面临的关税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2、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所涉关税问题及建议 1)交易实质的重要性 在判定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是否有关时,必须要明确交易实质。 以商标特许权使用费为例,仅凭“商标在哪个阶段附着在货物上”并不能构成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标准。具体而言,即使进口货物的商标已显性呈现(例如商标在进口环节已附在货物上),或仅仅是隐性呈现(例如货物在进口后附在商品上或轻加工后可附上商标),只要“货物在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的这一性质在相关协议中有所规定或实质上符合,则有理由认为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 案例:食品进口商与品牌所有者就货物和商标使用权分别签订两份协议。货物运抵至境内后,进口商将其简单包装附上商标后即可销售,并需支付相应的商标使用费。我们可以将货物价格的形式拆分成货物本身的价格和商标使用权的价格两部分。虽然在形式上看似两笔交易,但实质上合并在一起才算一笔完整的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若不支付商标使用费,则不能销售附有商标的货物,双方也不能以合同约定的条件成交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了该货物向境内销售的条件。 在上述案例中,海关有理由要求食品进口商将其支付的商标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缴纳相应关税。 2)计征关税的特许权使用费基础的确定 企业进口的货物类型多种多样,可能同时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有些经过简单包装即可直接销售;还有一些进口货物本身需经过复杂的加工后才可销售。因此,即便特许权使用费应包含在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企业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拆分特许权使用费,仅将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部分缴纳关税。 案例:电工机械企业A从境外同时进口整件和零配件,并根据终端销售收入支付技术使用费。
如果进口商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只有部分权利的费用符合将其计入货物完税价格的条件,或者进口商支付的应当计入货物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只涉及部分进口货物的,应根据客观可量化的标准进行合理分摊,仅将需要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部分的特许权使用费作为调整基础,补征关税。 3)合理安排关联交易以提高税收有效性 通常,企业在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已向税务部门缴纳过非贸项目下所对应的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如果海关在事后认定其应纳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环节税,此时企业还需要补缴相应的关税。 案例:M公司是某国际品牌服饰的进口代理商,向位于境外的非关联企业J公司进口附有J公司商标的成衣在中国市场销售。除了支付进口货款外,M公司须向J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M公司完成了对外支付,并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事后海关判定M公司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对企业追征相应关税。 在上述案例中,M公司不仅缴纳了商标使用费在支付环节的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还缴纳了商标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所对应的关税。我们建议企业在整体规划集团关联交易安排时,综合考虑交易实质,及其可能对集团带来的整体税负影响。 若集团的关联交易安排和定价政策仅支持在货物价格外收取商标使用费,则境内企业在缴纳了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后,很有可能需要将商标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缴纳相应关税。具体情况取决于《审价办法》的规定和海关方面的最终判别。然而,如果集团的关联交易实质可以支持境外关联方仅通过货价得到足额补偿,而不另行收取商标使用费,则该项交易仅涉及关税,不会涉及由对外支付而产生的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 3、总结 如上所述,为了很好地规避特许权使用费对外支付涉及的关税风险,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未雨绸缪。 1)企业应重点关注什么
2)企业该如何做好筹划
4、致同如何帮助您 我们的海关与转让定价专家团队将结合自身对相关法律的深刻见解以及超过十五年的实践经验,为各类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综合性解决方案。我们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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