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对外支付涉及的关税问题

来源:GrantThorntonTax 作者:GrantThorntonTax 人气: 时间:2016-04-01
摘要:随着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迅速发展,特许权使用费应税问题的重要性也愈见凸显。有不少企业在接受海关稽查、核查时,在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问题上与海关发生分歧。海关要求企业支付的某些特许权使用费应该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补征

随着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迅速发展,特许权使用费应税问题的重要性也愈见凸显。有不少企业在接受海关稽查、核查时,在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问题上与海关发生分歧。海关要求企业支付的某些特许权使用费应该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补征相应关税。

2016年3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以下简称“20号公告”)。值得注意的是,《20号公告》新增了“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以及“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项目的填制规范。其中,“特殊关系确认”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对国内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安排有较大的影响。

特殊关系确认

本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 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 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 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 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 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 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此外,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根据《20号公告》,如果进出口行为中买方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上述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海关在审定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可根据这些信息加强监管力度,凡涉及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的交易均会格外引起海关的重视。

因此,对于进出口企业,了解特许权使用费对外支付所涉及的关税问题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将通过多个案例介绍特许权使用费在海关征税方面常见的风险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事前进行合理有效的关务筹划。

1、何种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货物完税价格

《审价办法》将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为“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未包括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 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对特许权使用费与货物“有关”做了如下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 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 附有商标的;

  • 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 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的;

  • 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 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 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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