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公允价值”的应用对公司纳税的影响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4
摘要:  为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倡导 公允价值 模式的应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根据市场发展的现状,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适当引入 公允价值...
  为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倡导“公允价值”模式的应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根据市场发展的现状,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适当引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模式,这体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成为本次准则修订的一大亮点。

  “公允价值”对财务信息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项新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入“公允价值”的应用不影响公司实际运营,但会在较多方面影响公司的财务信息,进而对企业的纳税义务产生影响。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一)新准则修订的具体方面

  新准则明确,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规范的投资性房产的范围是: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准则规定: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另外,新准则对原来自用的房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也做了严格的限制,同时对转换当日账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而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帐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新准则对企业业绩的影响

  新准则以成本模式为后续计量的基准模式,以“公允价值”作为可选模式,这是对“公允价值”的谨慎使用。引入“公允价值”计价将对有条件适用此方法的上市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过去投资性房地产以历史成本计价,多数账面价值低于其“公允价值”,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公司账面利润将大幅上升,资产、所有者权益也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当然,“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把双刃剑,在地产价格下跌时,有关上市公司的业绩也会大幅下降。

  (三)新准则对企业纳税义务的影响

  以“公允价值”记录“投资性房地产”,虽然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却因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引起利润上升,可能增加企业的所得税。

  一直以来,“投资性房地产”以取得成本或建造成本入账,每年提取折旧,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壮大,“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净值往往低于“公允价值”,企业一旦改变记录方式,对于当期利润将产生巨大影响,对于这部分利润的所得税纳税义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未明确具体的处理方法。因此,对某些公司来说,仍有可能选用历史成本计价模式。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一)新准则的重点环节

  1.新准则改变了金融资产及负债的分类,将原来按长、短期分类核算的方法变更为按持有意图及能力分类。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分为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

  2.新准则规定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这将影响短期投资较多的上市公司。

  3.区分不同的金融资产采取不同的减值方法,并引入折现现金流的方法。

  4.要求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

  5.明确了套期保值的确认与计量,把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三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确认与计量方法。

  6.新准则对金融资产转移的处理,明确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其是否全部满足终止确认条件,规定了不同的计量方法。

  (二)对企业纳税义务的影响

  在金融衍生工具不断丰富的情况下,有关“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规定至为重要。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会产生利得或损失,这将改变目前会计实务中短期投资只确认减值、不确认升值的情况。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不仅将增加企业的资产或负债,同时也将影响当期损益。上市公司进行短期证券投资(包括股票、可转债、权证或商品期货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入账,账面盈利就要直接计入当期收益。

  对于“公允价值”计量条件下金融工具产生损益的纳税义务,目前的税法体系还未进行明确的规定,笔者根据我国税法的立法原则就新准则实施对公司的纳税义务产生影响进行分析和探讨。

  1.“公允价值”下“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损益的税务处理。

  原准则中各项资产及负债的初始确认均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如:短期投资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进行计量;长期投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贷款按期计提损失准备;负债按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计量。

  新准则下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将产生利得或损失,属于对持有资产价值进行的会计估计,不是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根据我国税法一惯的立法原则应该不会确认这部分损益,而是要求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中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在递延税款中进行列示。

  2.衍生金融工具纳入核算产生损益的税务处理。

  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不仅将增加企业的资产或负债,同时也将影响当期损益。新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应以“公允价值”入账,在表内确认,其后发生的变动要确认为当期损益。

  衍生金融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有利于及时、充分反映企业的衍生工具业务所隐含的风险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至于其影响的量化程度,可通过五家上市银行数据予以分析。至2004年末,五家A股上市银行已开展的衍生金融工具包括利率互换、汇率互换、远期外币、信用违约掉期、期权。以所涉合约面值排序,至2004年末,分别为招商100亿元(去除即期外汇交易)、民生87亿元、浦发23亿元、深发展12亿元、华夏0.37亿元。其中招商银行对衍生金融工具采取表内确认损益,而其余均为在正式交割时确认损益,这导致除招商外,其余均出现境内外审计差异问题,其中民生、浦发的衍生金融工具影响数2004年分别为-1.1亿元、-291万元,分别占其净利润的5.65%和0.15%。

  对于这部分损益,其性质也是会计估计变更,在税务处理中同“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损益一样,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递延税款中进行列示。

  3.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税务处理。

  新准则针对不同的金融资产采取不同的减值方法,并引入折现现金流的方法。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类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对贷款及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后如有证据表明其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可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而形成的损失,也应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属于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在以后发生“公允价值”回升时,原减值准备可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如果属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其减值准备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从理论上说,对占银行资产重要部分的贷款改变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改为按未来现金流量折现计提,可能会导致当期业绩大幅波动,因为未来现金流量折现较五级分类更能体现贷款质量,不良贷款必须提取更高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这将对当年利润形成较大的冲击。

  在税务处理上,笔者认为在一段时期内,税务部门仍将维持现行的对长短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处理原则,即对计提的减值准备不予进行税前扣除,而是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递延税款中进行列示。

  4.金融资产转移的税务处理。

  新准则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对金融资产的转移进行了明确规定。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账面价值;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将其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各自相对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以上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所转移金融资产,企业仍保留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把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如此,可防止金融企业利用转移资产进行利润操纵。

  实务中适用于上述规定的情形,还可能包括银行对回购债券出售的处理。对于买断式回购,不应视为终止确认(卖出),因为买断式回购的正回购方仍然保留着与债券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在约定的时间内要履行合同购回已卖出的债券,债券所有权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转移。

  新准则填补了原准则对金融资产转移规范的空白,终止确认条件与计量方法的明确也将促进相关税务规定的进一步完善。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对两类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照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采用的是历史成本计量模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照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首次明确了商誉的概念。

  作为合并对价而由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的负债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被合并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也应按“公允价值”入账。在购买日,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大于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商誉。商誉初始确认后 ,每年应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出现负商誉的情况,则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的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直接相关费用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二)新准则对企业利润及纳税的影响

  购买法与权益法的选择会影响到合并后企业的资产结构及利润变化。购买法下,被收购资产以“公允价值”入账,会使资产总额增加,以后年度摊销额较大,形成的商誉会引起以后年度商誉减值费用增加。因此,正常情况下,购买法会使企业总资产增加,以后年度利润降低,净资产收益率也会降低。此外,合并利润表中,权益法下所并入的收入、费用等是整个年度的,购买法下从购买日算起,因此合并当年,权益法的合并利润高于购买法。上述影响都是以往上市公司偏好权益法的原因。

  对正商誉不作摊销,而作减值测试可能会给企业业绩带来一定影响。以往对合并价差采取逐年平均摊销的方式,对业绩的影响是固定的。而新准则中规定,在被并购企业无大幅波动年度,商誉不作减值,这样,上市公司当期利润会较原规定有所提高,但在被并购企业经营运作出现明显不利时,商誉要作减值调整,这可能使上市公司当期利润大幅降低。

  新准则在企业合并中的变化,还体现在:1.不记录“负商誉”(或称“合并价差”),支付对价低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增加“当期收益”,这种情况虽然少有发生,但也应引起重视。以往,企业处置资产或股权,会带来非经常性收益,以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也可能给主并方带来当期收益;2.“商誉”不再逐年摊销,而是每年做减值测试,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年度不能转回。这样的规定,给企业以很大的空间。注重当期收益指标的情况下,有可能不做减值处理,注重现金流的情况下,有可能大幅减值以获取所得税递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经营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对被并购方资产负债的记录,以“公允价值”体现,在所得税方面,也没有太大的争议,因为在并购交易的过程中,实现”当期收益”的可能性不大。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公允价值”是必须采用的方法,主并方支付的并购溢价,分为两部分:1.资产负债按照“公允价值”入账;2.支付对价超过“公允价值”的部分,记录为“商誉”,可以预见的是,主并方未来资产折旧的基数,将超过合并各方企业的简单加总,因而可能产生所得税递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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