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6]10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6-27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提升后续管理质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修订了《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6]100号         2016-06-27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提升后续管理质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修订了《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13〕9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关于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2.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分析核查表目录(2016版)

3.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分析核查表(2016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7日

(此件只发电子文档)

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保障税收政策贯彻落实,不断提高管理质效,降低税收风险,防止出现管理真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4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依托信息化手段,利用专门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实施动态监控、分析核查和跟踪管理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遵循放管结合、突出重点、统一流程、过程控制、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对象

第四条 后续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指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重要事项和重点行业,包括跨年度事项、重点事项、高风险事项和若干重点行业。

第五条 跨年度事项是指对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造成实际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跨年度收入项目、跨年度扣除项目、亏损弥补项目、其他跨年度项目。

第六条 重点事项是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管理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的事项,以及对企业所得税影响较大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等事项。

第七条 高风险事项是企业所得税管理中业务较复杂、管理难度较大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重组、企业清算等事项。

第八条 重点行业是指企业所得税税种特征明显、税源较大、生产经营流程较复杂、管理难度较高的一些行业,如“营改增”中的房地产、建筑安装、金融等行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展重点行业的范围。

第三章 跨年度事项后续管理

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跨年度事项后续管理是指在企业有关事项备案、自行申报、税款预缴申报及汇算清缴后,国税机关依据企业纳税申报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等各类内外部信息,采取案头审核、实地核查等手段,通过台账管理针对跨年度事项对税收的持续影响,进行连续、高效、分类分项的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

第十条 台账动态管理是跨年度事项后续管理的主要手段。台账应当分项目设置,台账内容至少应包括项目内容、初始金额、初始发生年度、历年税务处理情况、结转以后年度税务处理的金额;台账设置应能完整反映跨年度事项管理的连续性,便于跟踪管理。各地要自行探索建立维护相关台账。

第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企业纳税申报、会计报表、备案(申报)资料、后续管理台账、第三方信息等相关数据信息,加强疑点数据比对分析,及时提醒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差错,对疑点问题及时处理。

(一)对跨年度收入项目,重点比对分析企业确认收入的纳税年度、按照规定进行的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对跨年度扣除项目,重点比对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分析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纳税调整、相关结转扣除的金额。

(三)对与资产有关差异,重点比对分析企业关于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资产减值损失、资产转让处置所得等,按规定逐年、逐项进行的纳税调整。

(四)对亏损的弥补,根据企业亏损年度的年度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资料,重点比对分析企业弥补亏损的期限和金额。

(五)对其他跨年度事项,重点比对分析企业逐年、逐项进行的纳税调整。

第四章 重点事项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重点事项后续管理是指针对税收优惠项目及对企业所得税有较大影响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等实施的后续管理。在企业备案或申报后,主要采取案头审核、实地核查等手段,通过台账管理、专家团队管理等方法,对企业已享受税收优惠和已进行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以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认定、税款分配、申报缴纳等涉税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

第十三条 国税机关应对优惠事项备案资料与申报信息、财务信息进行分析核查,其重点是:

(一)优惠事项的符合条件。

(二)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时对其备案事项的更新。

(三)有时限规定的备案事项。

(四)备案资料与申报资料、财会报表等资料之间的对应关系。

(五)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各数据间的逻辑关系。

(六)其他需重点比对分析的内容。

第十四条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采取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管理。对申报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区分项目、损失类型和申报形式,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

国税机关应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分析核查,其重点是:

(一)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属于清单申报范围。

(二)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

(三)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专项扣除的情况,损失的发生年度和追补期限。

(四)已申报扣除以后年度又收回的资产损失项目的税务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重点审核分析的内容。

第十五条 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后续管理,国税机关应及时采集相关涉税信息,与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各总分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管理协作,必要时开展联评联查。

国税机关及时对辖区内总分机构的预缴及汇算清缴资料进行分析核查,其重点是:

(一)总分机构备案资料的完整性。

(二)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需满足的条件。

(三)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四)总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情况。

(五)分支机构查补税款就地入库的情况。

(六)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汇缴税款和总机构分摊税款的比对。

(七)其他需要重点审核分析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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