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0-12
摘要:为了加强我省地税系统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在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若干问题公告和通知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了《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特此公告。

  第七条 对假税票的鉴定

  发现假税票一律上报省局,由省局票证管理部门会同印制企业进行鉴定,出具证明。

  第八条 税收票证印章的制作

  除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各省税务机关外,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均由各市州直属局、各县市(区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和式样负责刻制,字体为4号正楷,征税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原则上一个征收单位一枚;退库专用章为负责办理退库的直属局、县市(区局)一枚。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报市州局税务机关留底归档。

  第九条 税收票证联次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收入退还书、印花税销售凭证均按总局的规定;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在总局规定联次、用途的基础上分别增加第四联备用联(白纸红油墨);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在总局规定联次、用途的基础上增加第三联存根联(白纸紫油墨)和第四联备用联(白纸红油墨);第四联备用联(白纸红油墨),用于征收契税或耕地占用税时反馈给房产或国土部门。

  第十条 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只适用于纳税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开具方式,可采用税务机关通过邮局打印邮寄的方式给纳税人,或者纳税人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获取。

  第十一条 税收票证领发要求

  一、定期编报领用计划。各市、州地税机关应根据本地区税收票证使用情况,编制好下年度的票证需用量,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省局。

  二、严格领发程序。票证领发实行分级负责,不得越级领发票证,不得由非票证管理人员代领票证。

  三、各级税务机关发放和领取税收票证,必须做到勤领、勤发、勤缴、限时、限票;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必须拆包发放,以不超过1个月的用量为限。

  第十二条 税收票证领发手续

  一、各级地税机关领取票证时,一律凭“税收票证领发单”一式二份向上级局办理票证领取手续。

  二、税务机关票证开票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向纳税大厅或者征收分局税收会计领取票证,一律凭“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办理票证领取手续。

  三、领发人员必须当面清点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票证领、发人员对所领发的票证双方必须在“税收票证领发单”和“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上共同签字,以示负责。

  第十三条 税收票证填用

  一、票证使用人员在填开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联次、号码、品质等印刷质量,按合格票填开。

  二、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单位填开,也可将其发给缴款人自行填开。主管税务机关对自行开票的缴款人,必须事先进行辅导,使其掌握其应纳各税的缴款书填写方法。税收会计对自行填开的缴款书要认真审核,以保证填票质量。

  三、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不得互换使用。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票证同时使用。

  四、税收票证可以一票多税,但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

  五、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填开,不能分次分联填开。票证各栏目要打印齐全,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票证填开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并且在作废票证上注明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的字轨及号码。

  六、征收现金税款时要当场开具完税凭证,不得赊税赊票。

  第十四条 税收票证结报缴销

  一、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向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票证。

  1.现金税款票证的结报缴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三、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的规定执行。

  2.非现金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应按每月不少于1次办理结报手续。

  二、基层税务机关向县级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票证,应按每月不少于1次办理结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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