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因印制质量不合格而作废的票证。各级税务机关和票证填用人员在领发、填用票证时,如发现票证原包、原本、原份和原联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刷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应停止使用,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并逐级报告省局。 全包、全本印制质量不合格的,经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实后,加盖“作废”戳记,按规定进行销毁;全份印制质量不合格的,按开具作废处理。 二、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证,应在该份作废票证各联一次性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以及科室负责人签字,全份保存、按期与填写的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不得自行销毁。 三、印发机关规定停用的票证,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局税务机关对于本级库存(基层分局及填票员的存票一律上缴县局)进行集中清理,造册登记,妥善保管,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税收票证盘点 一、填票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后,要与“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相核对。 二、征收分局每月、县(市)局每月、地州局每季、省局每年度必须清查一次本级票证库存,检查是否帐实相符、帐账相符,并由票管员和监督员在盘点表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七条 税收票证保管 一、票证保管必须符合“三专”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有专人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票证专用库房要配备监控设备;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 二、票证存放做到“六防”安全防患。票证管理人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 三、票清离岗。领用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的票证管理人员、税务人员、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和代售人员发生工作调动、以及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账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造册登记,交接双方共同签章,并经主管机关领导审查核准才能离岗。 第十八条 税收票证损失处理程序 一、严格按照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二、凡丢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征收分局局长,分局局长应在6小时内报告县(市)区局,并迅速组织力量查找,在3天之内将票证丢失的原因写成书面调查材料,上报县(市)区局。县(市)区局应在得到报告后6小时内报告市州局,并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于5天之内向市州局写出书面报告,市州局在核实情况后在10天之内书面报告省局。 二、县(市)区局和市州局丢失现金类税收票证时,应立即报告省局,并在7天之内写出书面材料逐级上报省局。 第十九条 税收票证损失 处罚 一、经济赔偿。对丢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必须予以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标准: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每份赔偿100元至300元;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每份赔偿20元至50元;印花税票按有价证券面额赔偿。 二、行政处分。对非自然灾害丢失现金票证造成损失情节严重、丢失现金票证的税务干部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并且当年不能评优;发生丢失票证的单位,在年终工作考核中酌情扣分。凡丢失票证不报告者,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税收票证损失核销 一、因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虫蛀、鼠咬、霉毁等人力不可抗拒事故造成票证损失时,由受损单位及时组织清点核查。清查后票证没有发生丢失,仅发生毁损的,毁损残票报经市州局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并报省局备案;市州局发生非丢失性质而毁损的票证,直接报省局申请核实及核销。 二、对非自然灾害因素丢失的票证,已赔偿损失或查证确属需要核销的票证,应在票证损失1年之后才准予核销。如有利用已核销的票证作案者,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票证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按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但视同现金管理票证的损失(印花税票由省局核销),市州局税务机关审批核销后报省局备案。 票证核销需要准备的资料:书面调查材料、票款损失报告单、有关证明材料。 三、票证损失残票和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应封存保管,按规定直接销毁,不作废票处理。 第二十一条 税收票证销毁 一、按规定需要销毁的各种票证,销毁前要认真清点、造具清册,清册上应注明票证的种类、字轨号码、份数和销毁原因。销毁时应指定两人监毁,销毁后由监毁人在清册上签章,归档保管。 二、销毁税收票证及资料的范围:保管到期已填用税收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税收会计凭证的除外)、全包全本印刷质量不合格的税收票证、停用税收票证、损毁和损失追回的税收票证、印发税务机关规定销毁的税收票证及需要销毁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税收票证账簿、报表及各种税收票证资料在规定保管期滿后 三、销毁票证的具体程序和权限按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税收票证装订 一、各种票证要按税收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装订。 二、汇总缴款凭证要与相应的原始凭证一起归并装订。 三、票证装订份数本着易订、美观、整齐的原则,一般每册不超过200份。每册票证必须加具封面,并注明年度、月份、编号、各种税收票证的份数和经办人签章。 第二十三条 税收票证报表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部门要对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开具、开具作废、损失核销、停用和批量作废的数量、字轨和号码及时进行登记和核算,按月结账,按期编制《税收票证用存报表》并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二、县市(区)局报表报送时间为月后5日前上报市州局;市州局报表报送时间为季后10前上报省局。 第二十四条 税收票证审核 一、基层税务机关要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应由税收会计结合会计原始凭证工作进行全面的审核;对下属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的票证,应由票证主管人员进行复审。 二、专门审核。除日常审核以外,县级以下税务机关还应经常对结报缴销的票证组织抽审和会审。 第二十五条 税收票证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都必须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对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核销和核算等工作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 基层税务机关每季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县级和市州级税务机关每年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省级税务机关每两年组织一次票证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16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税收票证管理细则》(湘地税发[1998]6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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