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2013-10-12 为了加强我省地税系统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在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若干问题公告和通知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了《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12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若干问题的公告和通知,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印制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各级地方税务局的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领发税收票证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管理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票证主管部门和票证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省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省的税收票证管理细则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2.负责全省税收票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3.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4.组织全省税收票证的检查工作; 5.组织全省税收票证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6.负责全省税收票证报表的汇总和审核工作。 二、市州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监督本地区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2.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 3.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的检查工作; 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5.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报表的报送工作。 三、县市(区)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保证票证及时供应; 2.指导和监督下属单位正确填写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 3.对下属单位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审核; 4.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工作; 5.组织本级和下属单位的税收票证核算工作; 6.组织本单位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7.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报表的报送工作。 四、办税服务厅、城市征收分局、农村征收分局票证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l.负责本部门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2.指导和监督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 3.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审核; 4.负责本部门税收票证的盘点和核算工作。 5.负责本部门税收票证报表的报送工作。 五、具体开票人员的主要职责: 1.凭《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领取所需票证,并按照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 2.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3.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第四条 税收票证种类(下文所说均为纸质票证) 一、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印花税票、税务代保管资金收据。 二、非现金管理的票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税收收入退还书、印花税销售凭证。 第五条 税收票证印制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其他税收票证均由省局集中统一印制。 第六条 对印制企业的要求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除严格执行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以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印制的票据要提供防伪标识; 二、配合税务部门对假票的监定; 禁止私自印制、倒卖、变造、伪造税收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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