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餐饮业营改增地区问答口径

来源:刘金涛整理 作者:刘金涛整理 人气: 时间:2017-02-05
摘要: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A. 问:酒店因为损坏商品支付的赔偿款,需要交纳增值税吗?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B. 问:酒店式公寓按月或按季向客户提供住宿服务,同时提供客房服务,按住宿服务还是不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答:提供住

 

G. 问:酒店提供住房、餐厅用餐、洗衣、电话、食品饮料(房间)、用车接送机服务,若受票方为一般纳税人,酒店应该如何开具发票以及各收入项目所涉及的税率?

答:除房间内迷你吧与住宿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外,均属于住宿服务的兼营服务,应分项目核算和开具发票,而且餐厅用餐、洗衣属于餐饮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酒店住房(包括房间内提供的食品饮料等):住宿服务,6%;

餐厅用餐:餐饮服务,6%;

洗衣服:居民日常服务,6%;

电话、电信服务:11%;

用车接送机:交通运输服务,11%。


H. 问:从事酒店住宿的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预收订房款已缴纳营业税没有开具发票,5月1日后按实际入住开具增值税发票,申报时如何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答:纳税人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不征税项目开具,不计入销售收入。
 

十五、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A. 问:酒店客房使用收费项目,如方便面、矿泉水、洗衣等,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兼营缴纳增值税。
 

十六、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A. 问:酒店业赠送餐饮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答:酒店提供住宿,包含餐饮服务和停车的,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酒店提供住宿、餐饮、会议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分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酒店客房提供的送餐服务按外卖处理。
 

十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A. 问:提供餐饮服务购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抵扣?

答:餐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以下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或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餐饮企业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其中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税额栏”有数据的,可以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税额栏”数据为“免税”或“*”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B. 问:个人住宿酒店,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是否需要注明住宿个人信息?

答:纳税人应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提供4项信息: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如果购买方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资料。

若实际付款人(现金、刷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属于其他个人,但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为单位的,销售方可在“备注栏”注明实际付款人的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


C. 问:餐饮公司承包学校食堂,能否按照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

答:餐饮公司承包学校食堂,为学校教职工和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收入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十八、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A. 问:酒店出租会议室,适用“会议展览服务”还是“不动产出租”?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不动产经营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酒店出租会议室,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征税。


B. 问:酒店业赠送早餐服务是否视同销售?

答: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早餐服务,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应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C. 问:宾馆酒店业,营业范围有场地租赁项目,实际经营中有会议室使用的场地租赁费,还有宾馆庭院停车费的收取,都按照6%税率吗?另外会议室使用费开发票时可以按场租名称开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宾馆酒店出租会议室或提供停车服务,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1%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D. 问:旅店业在客房内销售的消费品,“营改增”前交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应当对房费和房内消费品销售额分别核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旅店提供住宿服务时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兼营行为,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E. 问:我们是餐饮企业,第三方网络平台或设备维护开进来的服务费进项票我们这个行业可以抵扣吗?

答:支付的服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F. 问:酒店业支付的排污费,通讯费否抵扣?

答:支付的排污费,通讯费,符合抵扣条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G. 问: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十九、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A. 问: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要视同销售?

答: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B. 问:提供住宿服务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是否要取得相应的资质?

答:提供住宿服务的纳税人,适用税目应该按照实际经营行为确定,不以其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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