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印发)的规定,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分别对应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30501~30599」编码。 工程、安装等五种服务,既属于建筑服务的税收子目,又属于建筑业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也就是说,建筑业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服务,总是可以具体细化到某一个子目,体现在以相应的编码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值的注意的是,建筑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发生的某些应税行为,尽管所签订的合同类型可能不属于工程承包合同,但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需要按照「建筑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发生建筑服务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并不一定属于建筑业企业。这些「特殊的」建筑服务包括: 1、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2、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3、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实务操作方面,需要注意几个要点: 一是,电信、有线电视公司等收取的安装费等,开票时应选择编码「3050200000000000000」,品名可在本编码下自定义「安装费」、「初装费」等。 二是,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开票时应选择编码「30504000000000000000」,品名可在本编码下自定义「装修费」等。 三是,纳税人出租建筑施工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开票时可选择编码「30599000000000000000」,品名可在本编码下自定义「机械租赁费」等。 由于这三种情况均属于提供建筑服务,因此,在开票时还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条的规定,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详见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的涉税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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