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14]118号 2014-06-0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保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公平、公正行使,市局决定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其执行标准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办法》及其执行标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修改为“行政处罚裁量权”。 二、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原第五项修改为第六项。 三、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即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列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政策的规定,结合有关证据对违法事实是否成立、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或者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分析判断,最终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四、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及《执行标准》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五、将《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三条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一)逾期90日以下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元罚款; (二)逾期91日至180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罚款; (三)逾期181日至270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3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 (四)逾期271日至36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3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400元罚款; (五)逾期366日至45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600元罚款; (六)逾期456日至54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800元罚款; (七)逾期546日以上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5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罚款; (八)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删除《执行标准》第二条。 七、将《执行标准》第十四条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一)逾期90日以下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元罚款; (二)逾期91日至180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罚款; (三)逾期181日至270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3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 (四)逾期271日至36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3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400元罚款; (五)逾期366日至45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600元罚款; (六)逾期456日以上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900元罚款; (七)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删除《执行标准》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七条,发票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另行修订。在发票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出台之前,对各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标准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有关落实情况将纳入2014年税收执法督查范围。各基层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修改稿)(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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