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征与代开,风控责任扛起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牟馨馨 人气: 时间:2023-02-24
摘要:开单位应该进一步加强内部培训和日常管理,强调相关工作规范,强化监督制约,严格规范作废发票、红冲发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整改,确保向纳税人开出的发票符合相关规范,切实避免未按规定流程作废发票的情况发生。

  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是税务部门为更好服务纳税人,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征收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或代开发票的行为。实务中,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节约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和时间,增强了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识,同时有利于消除征管盲点,堵塞征管漏洞。但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受托代征、代开单位由于涉税风控意识不强,导致税务风险的产生。

  风险点一:未按期解缴税款

  ※典型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征了建筑施工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却没有及时将代征税款缴纳至税务部门,反而私自挪作他用。

  ※分析及建议※

  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副处长李林介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代征单位应该及时将代征税款缴纳至税务部门,否则需要缴纳违约金。

  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中规定,各省税务机关针对各自的委托代征情况,自行确定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期限和额度,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以重庆市为例,重庆市税务局发布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代征的税款超过5万元或者时间超过30天,就需要当天或次日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李林说。

  2013年7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总局印发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其中明确,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实务中,一些代征单位因为内部审批流程繁琐,或试图通过延压税款获取利息,未按期解缴税款,埋下风险隐患。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以数治税”工作的推进,代征单位代征行为已经纳入税务部门数据监控中。比如,2022年4月,重庆市电子税务局上线了代征税款实时直缴功能。委托代征单位使用受托方登记号登录注册电子税务局,在电子税务局缴纳代征税款后,还能同时开具电子完税证明。李林建议代征单位,应及时入库税款,避免长时间保管税款甚至主观挪用代征税款的行为。

  风险点二:漏征、少征税款

  ※典型案例※

  某企业是一家提供航运交易、船舶买卖的企业。按照其与税务部门所签署的《委托代征协议》,该企业代征业务范围涉及印花税、增值税等税种。受税收政策知晓程度和理解程度不足等因素影响,该企业在代征税款时,对代征的各个税种计税依据、代征税款时间、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标准等理解不到位,导致适用税率错误,出现少征、漏征税款的风险。

  ※分析及建议※

  李林告诉记者,委托代征实质是一种行政委托,税务机关和被委托机构是合作关系和管理关系,双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本着依法委托、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的原则,开展税费征收事宜。通常来看,代征人主要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实务中,一些代征人由于对税法的严肃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在代征税款时存在随意性,甚至因一己私利等原因擅自少征税款、违规向纳税人收取开票费等。

  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代征人责任未尽或少征税款的,税务部门将对代征人追缴税款,并且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李林提醒,实践中,如果代征人未按期限解缴、应征未征或少征税款的持续时间较长,即使当初的税款金额较小,在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成本也会比较高。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税务部门与代征单位签署的《委托代征协议》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代征范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结缴期限、代征期限等具体内容,代征单位需要严格按照代征协议代征税款。

  风险点三:未按规定流程作废发票

  ※典型案例※

  某代征单位代开发票后,因为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需要作废发票。该单位没有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纳税人将作废发票入账,用于抵减成本,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分析及建议※

  据重庆市合川区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科长马伟志介绍,税务部门选择的代征单位,普遍具有根植农村、覆盖人群广的优势,由其受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村镇纳税人开具发票的难题。在实务中,一些代开单位在纳税人发生销售退回等业务时,没有严格按照作废流程进行处理,风险很大。

  马伟志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这意味着,代开单位未规范作废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

  不仅如此,受票单位如果将未按规定流程作废的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将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税务部门在进行依法处理时,会将委托开票方与受票方一并纳入处理范围。双方因此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将构成偷税,不仅需要补足税款,而且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后续影响很大。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各地税务部门已经与代征单位开展合作,完善信息化代开代征系统。比如,重庆税务部门与重庆邮政在开展委托代开发票工作时,就建立了完备的邮政代开代征体系,打通征管系统、代开系统和税库银系统,做到代征税款实时解缴入库,发票开票数据实时上传,税务机关实时监控,简化票证开具,杜绝票证管理漏洞。并在系统控制发票作废、税款计算征收等关键环节,建立发票作废审核机制,杜绝人为干预。

  马伟志建议,代开单位应该进一步加强内部培训和日常管理,强调相关工作规范,强化监督制约,严格规范作废发票、红冲发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整改,确保向纳税人开出的发票符合相关规范,切实避免未按规定流程作废发票的情况发生。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02月24日   版次:07    作者:牟馨馨   本报记者 贺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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