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发票开具温馨提示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税率,将17%税率调整为16%,将11%税率调整为10%。对应增值税税率调整,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及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随之升级。 为了满足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需求,纳税人须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对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进行升级,并更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软件升级之后,调整后的税率于2018年5月1日零时启用。现将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发票开具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开票软件升级 (一)本次税率调整,税控硬件设备不需要升级;开票软件需要升级至最新版本,纳税人可在线自动升级。 (二)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5月1日零时软件自动更新税率,纳税人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率手续,即可在5月1日零时后按16%和10%的税率开具发票。 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更新 纳税人升级开票软件后,开票软件将自5月1日零时起自动更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注意:若开票软件未升级,5月1日零时登录软件,系统虽然会自动更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但原商品编码库中17%和11%的商品税率不会自动替换为16%和10%税率。请您务必及时升级开票软件至最新版本。 三、操作指引 (一)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之后,5月1日零时后才能开出16%和10%税率的发票。 (二)对于5月1日之前发行并生效的一般纳税人,开票软件升级之后,还可以使用17%和11%税率开具蓝字发票,开票软件默认为新版《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对应的税率(或征收率),纳税人可手工将税率栏次修改为17%或11%并开具发票;对于登记有效期起为5月1日(含)之后的一般纳税人,无法使用17%和11%税率。 (三)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取得的按17%或11%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含4月30日前开具的),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的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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