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法下,“递延税款”余额是否代表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1-29
摘要:  问:递延法下,资产负债表中的 递延税款 余额是否代表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   答:不代表。递延法下注重的是利润表,利润表上所得税费用与其相关期间税前会计利润相配比...

     问:递延法下,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余额是否代表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

  答:不代表。递延法下注重的是利润表,利润表上所得税费用与其相关期间税前会计利润相配比;而债务法更注重资产负债表,即债务法计算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更符合负债或资产的定义。因此,资产负债表列示的递延税款余额,在递延法下并不代表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而在债务法下则代表未来应付税款的债务或代表预付未来税款的资产。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