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2019年北京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7-12
摘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私募基金日常监管与风险防范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工作要求,结合辖区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19年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2019年北京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私募基金日常监管与风险防范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工作要求,结合辖区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19年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

  截至2019年6月30日,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且注册地位于北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自查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

  三、自查内容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各业务环节进行全面自查梳理。重点核查下列内容:私募机构在宣传推介、资金募集、投资管理等业务环节是否合规;登记备案、信息报送、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是否完善;是否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等。

  四、自查工作要求

  (一)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高度重视本次自查工作,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细致的自查,梳理摸排存在的风险,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自查工作。对于未按要求开展自查工作、自查工作走过场或刻意隐瞒、持续开展违法违规业务的机构,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二)各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填写《诚信合规经营承诺书》(附件1),承诺诚信合规经营,按照自查要求认真开展此次自查工作,对于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加盖公司公章。此外,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根据自身管理基金情况,以2019年6月30日数据为准,填写《私募基金业务自查专项报告》《自查情况表》《私募基金产品明细表》(附件2、3、4)。

  (三)自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各管理人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及填报自查文件,如确有必要事项咨询我局,请将咨询事项发送至联系邮箱:bjsimu1 csrc.gov.cn。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的相关要求,中国证监会建设并上线了“政务服务平台”(http://neris.csrc.gov.cn/portal),旨在建立一线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的沟通渠道,提供更为便捷的信息报送、通知公告、意见反馈等信息化服务。目前,我局已为辖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设了平台账号,近期将向各机构在基金业协会填报的主要联系人的联系邮箱发送激活码,请各机构注意查收邮件激活账号并使用。后期,我局将通过该平台进行机构点名,请予以关注。

  五、自查文件报送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19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上述自查文件。其中,附件1请提供盖章版pdf扫描件,其余附件请提供word或excel形式,并将全部附件打包为一个压缩文件(文件名称:xx私募机构自查文件),以邮件形式报送我局自查工作接收邮箱:bjsimu3@csrc.gov.cn。纸质文件无需报送,请妥善保存。

  对于未在期限内提交自查文件的私募机构,我局会商基金业协会分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及自律措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xx机构诚信合规经营承诺书.doc

  2.xx机构私募基金业务自查专项报告.doc

  3.xx机构自查情况表.xlsx

  4.xx机构私募基金产品明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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