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2019-10-30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跨区域办税便利性,降低办税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整合编制了《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同城通办业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1),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潮州市范围内的税务机关通过综合性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全市纳税人可以到本公告授权受理同城通办事项的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2)办理同城通办业务。 三、同城通办的业务范围包括: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等5大类83个办税事项(详见附件1;其中车辆购置税申报业务仅限于部分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2))。潮州市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动态调整《清单》。 四、纳税人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本公告所列的税务机关办理同城通办办税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向申请办理的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纸质资料的,纸质资料由受理税务机关留存归档。受理同城通办业务中需要使用税务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税务机关印章。 五、纳税人在办理同城通办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的相关涉税违法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六、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同城通办涉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工作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背景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据此,原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下发了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相关文件。根据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我市税务工作实际,潮州市税务局对同城通办具体业务范围进行梳理整合,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具体内容 (一)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潮州市范围内的税务机关通过综合性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全市纳税人可以到本公告授权受理同城通办事项的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1)办理同城通办业务。 (三)同城通办的业务范围包括: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等5大类83个办税事项(详见附件2)。潮州市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动态调整《清单》。 (四)纳税人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本公告所列的税务机关办理同城通办办税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向申请办理的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纸质资料的,纸质资料由受理税务机关留存归档。受理同城通办业务中需要使用税务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税务机关印章。 (五)纳税人在办理同城通办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的相关涉税违法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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