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9]5号 1999-0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是加强机动车市场管理,遏制机动车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认真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的备案和机动车交易审验工作,不断完善审验制度,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市场的监督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同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审验的起始时间是1999年1月1日,停止受理持原发票审验的时间为1999年3月1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审验合格的车辆,应在销售统一发票的注册登记联、发票联审核单位项下盖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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