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市字[1999]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9-01-11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同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审验的起始时间是1999年1月1日,停止受理持原发票审验的时间为1999年3月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9]5号        1999-0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是加强机动车市场管理,遏制机动车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认真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的备案和机动车交易审验工作,不断完善审验制度,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市场的监督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同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审验的起始时间是1999年1月1日,停止受理持原发票审验的时间为1999年3月1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审验合格的车辆,应在销售统一发票的注册登记联、发票联审核单位项下盖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1月1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