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30
摘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推动依法治税工作,进一步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推进科学精确执法,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包括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进行了调整。依据《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为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准确了解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7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网址: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点击“提出意见”进行反馈。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62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110001,并在信封上注明“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发布,第51号修改)规定,现将辽宁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公告如下: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为1000万元以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鞍山市税务局为500万元以上,两局所属县(区)税务局为10万元以上;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朝阳市、盘锦市、葫芦岛市税务局为300万元以上,以上11个市税务局所属县(区)局为10万元以上;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为50万元以上。以上金额均含本数。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的通知》(辽税函〔2018〕10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市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的通知》(辽税函〔2018〕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县(区)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的通知》(辽税函〔2018〕1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6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拟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为什么需要发布公告?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推动依法治税工作,进一步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推进科学精确执法,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包括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进行了调整。依据《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为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准确了解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拟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的公告》。

  二、与原审理范围有哪些变化

  一是将《办法》修改后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予以公布。

  二是公布了辽宁省税务系统各级税务机关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为1000万元以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鞍山市税务局为500万元以上,两局所属县(区)税务局为10万元以上;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朝阳市、盘锦市、葫芦岛市税务局为300万元以上,以上11个市税务局所属县(区)局为10万元以上;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为50万元以上。以上金额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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