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所[2000]243号 2000-04-20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1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对于纳税人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的立项审核情况、发生投资情况、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情况要按户分项管理,建立相关的档案、台账。 二、对纳税人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将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报到市局;1999年度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应于2000年8月底前报到市局。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50号)和本《通知》中所附表格由市局统一负责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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