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征[2001]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6-01
摘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等条款所涉及的税务文书,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发文重新明确之前,各地可暂用原同类税务文书。各地在执行中有 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征[2001]9号       2001-06-01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 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等条款所涉及的税务文书,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发文重新明确之前,各地可暂用原同类税务文书。各地在执行中有 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6月0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