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征[2001]9号 2001-06-0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等条款所涉及的税务文书,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发文重新明确之前,各地可暂用原同类税务文书。各地在执行中有 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6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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