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1997]12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经营者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4-21
摘要: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有关规定条件并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1998年底以前仍暂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地不得再下放审批权限。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经营者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1997]125号              1997-04-21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原云国税增字[1995]6号文件规定,对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且要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在1995年度内暂由地、州、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由于此规定期限已到,经研究,现重新明确如下:

  一、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有关规定条件并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1998年底以前仍暂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地不得再下放审批权限。

  二、各地在审批时一定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加强认定后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各地在审批个体经营者为一般纳税人后,审批文件必须抄报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处备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4月2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