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经营者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1997]125号 1997-04-21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原云国税增字[1995]6号文件规定,对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且要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在1995年度内暂由地、州、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由于此规定期限已到,经研究,现重新明确如下: 一、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有关规定条件并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1998年底以前仍暂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地不得再下放审批权限。 二、各地在审批时一定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加强认定后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各地在审批个体经营者为一般纳税人后,审批文件必须抄报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处备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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