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5]26号 2005-05-08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5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单位在受理有关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退税申报时,应请出口企业提供该产品的成本构成情况,包括原材料大类名称、耗用数量、金额、加工费等,并按文件规定向货源地税务机关函调核实供货企业的相关情况。 在排除骗税嫌疑的基础上,可对该产品的其他原料及其加工增值部分办理退(免)税,对黄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税,其进项税金计入产品成本。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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