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1998]171号 1998-05-25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邮政、电信企业1998年度由国家邮政局、中国电信公司(总局)分别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云南省邮电管理局所属的邮政、电信企业将在1998年内分设完毕,请各地认真做好就地监管工作。 二、1998年度省、地(市)、县级邮电管理部门所属工业、供销等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省局清理云南省邮电管理局所属的工业、供销企业有4户(名单见附件),各地国税机关要对地(市)、县级邮电管理局所属的工业、供销等企业进行认真清理,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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