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所[1996]520号 1996-12-02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对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必须进行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就地审查,审增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一律就地补征中央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纳税申报表实行一个季度向国税机关报送一次,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各级国税机关根据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就地检查中央企业汇总纳税情况,各汇总纳税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处罚。 三、各地、市国税部门在对同级邮电企业(或单位)进行的年度检查时,可延伸检查到县级邮电企业(或单位),对查出的企业所得税在地市级邮电企业补征入库。 附件:国税发[199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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