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9]22号 1999-01-25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3号)转发给你们。本通知所述的纺织机械是指棉纺织机械、印染机械及整理、轧光等其他纺织机械。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纺织机械共包括67个税号。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1月7日 国税函[1999]1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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