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1996]27号 1996-04-12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台地税政[1996]35号请示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在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凡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住宅暂确定为普通标准住宅: 1.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 2.剔除地价的构造成本在850元以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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